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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、政策。負責全區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;負責起草全區普法工作綱要文件。
(二)管理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,監督檢查人民調解工作貫徹執行法律、法規的情況;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,培訓人民調解工作人員。
(三)管理和指導司法所、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,對法律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。
(四)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,對取得律師執業證書、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進行審核。
(五)負責指導監督公證工作。
(六)監督指導全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。
(七)負責監督、管理法律援助工作,審查、批準法律援助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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